一、稅收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所適用的稅種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個人所得稅。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稅優惠政策介紹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購進的國產設備,且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經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批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所購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作為注冊資本投資的設備。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
1.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產品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及出口產品在銷售環節實行,其進項稅額先抵頂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抵頂后對余額部分給予退稅。
2.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貨物工繳費的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再收回復出口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消費稅和委托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提高其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稅率為5-45%。
(四)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贏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2.不同地區稅收優惠
1)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
對設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煙臺出口加工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沿海經濟開發區
對設在煙臺市的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萊陽市、海陽市、棲霞市、招遠市、萊州市、龍口市、蓬萊市等縣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 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的剩余年限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的,不應追補享受有關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 70% 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特定行業、項目稅收優惠
(1)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 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咸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 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撤回已退稅款的百分之六十。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撤回已退的稅款。
7)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稅收優惠
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去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稅政策
1.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子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貨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
2.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可予以保稅(包裝物料按比例征、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后海關于以核銷結案。
5.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等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6.外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
三 、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制度
(一)外商外資企業可以依法開立資本金帳戶、經常項目帳戶。經常項下的用匯可以購匯支付,也可以從帳戶中支付。
資本金帳戶收入范圍:以現匯投入的資本金
資本金帳戶支出范圍:經常項下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外匯支出資本金帳戶限額核準為外商以現匯投入資本金
經常項目帳戶收入范圍:經常項下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帳戶支出范圍:經常項下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帳戶限額核準為該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上年度沒有外匯收入的外商投資企業核準限額原則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
確有實際需求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可以開立2個以上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
(二)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勿需外匯局批準,需辦理外匯登記。舉借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不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三)外商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外幣、進口設備、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經外匯局核準,還可以下列方式出資:
1、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等轉增資本
2、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應付股利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資本
3、外商投資企業已登記的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資本
4、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
(四)對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境外投資
1、簡化境外投資的審查手續。取消風險審查,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保留對企業資金來源的審查制度。
2、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時可以借用國內外匯貸款、政策性外匯貸款或境外商業銀行貸款。
3、對于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可申請購匯對境外投資。
4、對于境外投資企業產生的利潤及其他外匯收益可進行再投資。
(五)設立在出口加工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以下政策:
1、勿需辦理驗資詢證手續,可直接辦理驗資報告。
2、其帳戶不分結算帳戶和專用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所有的外匯收入均可存入外匯帳戶,所有的外匯支出均可從外匯帳戶中支付
3、貨物在區內銷售或銷往國外,勿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勿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六)外國投資者未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在境內從事直接投資或從事與直接投資有關的活動,可向當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專用外匯帳戶,可分為以下四類:
1、投資類帳戶。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承包工程、合作開采、開發、勘探資源及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的,在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后,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2、收購類帳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在境內收購土地使用權及附著不動產、機器設備或其他資產等,在資產合同生效后,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于存放與支付外匯收購款項。
3、費用類帳戶。外國投資者擬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前期需進行市場調查、策劃和機構設立準備等工作,在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4、保證類帳戶。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投資以前,如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需向境內機構提供資金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可申請開立該帳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四、土地政策
(一)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可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
(二)除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外的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用地,可由投資人根據其意愿,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供地方式中選擇,經依法批準后,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土地使用年限由外商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合同約定。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在土地使用權取得和處分時,外商投資項目與國內在本市的同類投資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五)外商投資項目辦理用地手續時實行“一站式”服務。即:外商持有關部門核發、批準的企業合同或章程批準書、營業執照、計委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向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并優先辦理用地報批等手續,提供用地。